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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下列案件情,是向省高院、最高院巡回法庭再审还是请求检察院

一、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/执行监督(核心首选项) 1. 适用依据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,对中级法院的复议裁定不服的,可向作出裁定的中院的上一级法院(即广西高院) 申请执行监督或再审。本案中桂林中院是复议法院,广西高院作为其上级法院,对辖区内执行案件的程序违法、事实认定错误具有监督纠错权。 2. 核心理由 ​案件属于广西辖区内的执行争议,广西高院对本地军工/国防项目的属性认定、执行程序合规性审查更具属地管辖权,且再审申请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是法定常规路径。 ​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(无视国防项目机密证据)、法律适用错误(未穷尽总公司财产便冻结分公司专户)、程序违法(未送达文书、剥夺听证权),符合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再审/执行监督启动条件。 3. 操作要点 提交《执行监督申请书》《再审申请书》,附临桂法院、桂林中院的裁定文书、国防项目机密证据、程序违法的相关证明材料,明确指出法院的三大错误,要求撤销原裁定并解除账户冻结。 二、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(重要补充手段) 1. 适用依据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及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》,当事人认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,可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;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裁定、执行行为具有法律监督职权,可通过提出检察建议、抗诉等方式纠错。 2. 核心理由 当法院系统内部监督(向高院申请)进展缓慢或结果不利时,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能形成有效补充。本案中法院的程序违法和实体认定错误,属于检察院执行监督的重点范畴。 3. 操作要点 向桂林中院对应的市级检察院(桂林市人民检察院) 或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提交《执行监督申请书》,附全套案件材料,说明法院执行违法事实及证据,要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。 三、向最高院巡回法庭申请再审(非首选项,仅特定情形适用) 1. 适用限制 最高院巡回法庭仅管辖特定重大、跨区域或应由最高院审理的民商事再审案件。本案是普通执行复议争议,且无跨省级行政区域管辖需求,不属于巡回法庭的优先管辖范围,直接申请大概率会被驳回或指令广西高院处理。 2. 适用情形 仅当广西高院驳回再审/执行监督申请后,当事人可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向最高院(或其巡回法庭)申请再审,此时属于后续救济途径。 ...展开
用户:匿名 其他 | 2025-12-18 16:23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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